[新聞] 公司解散 應確認清算人
公司解散 應確認清算人
2025-10-16 02:1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企業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後,應釐清由誰擔任「清算人」,稽徵機關的稅單送達對象會以
清算人為主。桃園市稅務局解釋,若公司未特別指定清算人,依法由全體股東或董事共同
擔任,稅單只要送達其中一人,即屬合法送達。
稅務局表示,公司在清算期間,若章程已明定或另行選任清算人,稅務文件應送達該清算
人;若未明定或選任,依《公司法》規定,無限或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
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款書應向清算人送達,
且依財政部函釋,只要在繳款書上載明所有清算人姓名,即可向其中一位送達,即屬合法
。
即便公司由多名董事或股東共同擔任清算人,只要繳款書上載有所有清算人姓名,並由其
中一人簽收,就符合法律效力,確保稅款得以依法追繳。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7276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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