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費扣除額 同戶才能列報
保費扣除額 同戶才能列報
2025-10-16 02:1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要列報受扶養親屬人身保險費作為扣除額
,要保人與受扶養親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其保險費扣除額。
民眾在選擇要不要列報扶養、由誰扶養的時候,需考量所得、可列報扣除額等多重因素,
提醒納稅人要仔細撥算盤。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可列報本人、配偶或
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保、國民年金及軍公教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2.4
萬元;全民健康保險則不受金額限制,可全額扣除。
不過《保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約、負責繳費的人。因此,若
要報稅時將保險費列為扣除額,必須確認要保人與受扶養親屬屬於同一申報戶,否則不符
合法定要件。舉例來說,花花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子女小花,但並未列報扶養母親大
花,她並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共42,514元。其中有18,514元是小花的人身保險費,並以大花
為要保人。但因花花並未列報扶養大花,即使大花為小花支付保險費,但兩人不在同一申
報戶,花花在申報綜所稅時,這筆保費不能列入扣除額。
如果花花同時將大花也列為扶養親屬,如此一來,大花、花花在同一申報戶,這筆保費就
能列報;另外,也可選擇由大花直接列報扶養孫女小花,兩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大花申報
綜所稅時,也可以列報這筆保費。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列舉扣除額必須是同一戶成員的支出,
包含保費、醫療費、教育學費等,皆以此為原則,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不同戶,即使
實際支付保費,也無法列入扣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7276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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