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列報對陸捐贈 須經許可
列報對陸捐贈 須經許可
2025-10-29 00:2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捐贈中國大陸,應留意該捐贈應經陸委會依所得稅法及
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
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將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此外,要取得機關團體開立收據,才
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提醒,所謂「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也就是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
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至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
舉例說,甲公司在大陸A省份設廠,A省份今年遭遇水患,甲公司透過當地乙團體捐款人民
幣100萬元,由於甲公司捐款未經陸委會許可、同時乙團體也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即便
甲公司取得乙團體所開立收據,仍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0251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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