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長住國外過世 遺產無扣除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周前 (2025/10/30 11: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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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住國外過世 遺產無扣除額 2025-10-30 02:0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ahxvg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長期旅居國外,不論是否仍保留台灣戶籍,一旦在境外過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繼 承人必須就其在台灣境內的財產申報遺產稅,但不能主張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扣除額 ,也不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優惠。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的關鍵在於「死亡前兩年是否經常居住國內」,若被繼承人 於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具下列任一情形,即屬「居住者」,包括在國內有住所;或在國 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前兩年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若不符合以上任一條 件,就屬「經常居住境外」,必須依「非居住者」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https://pse.is/8ahxy7 國稅局官員說明,若被繼承人雖長期旅外,但兩年內仍保有國內戶籍,依規仍視為在我國 「有住所」,可歸類為居住者,享有配偶、子女、父母與農地等扣除額;反之,若已被戶 政機關註銷戶籍,或死亡前兩年均無在台居所,就會被歸為「經常居住境外」,扣除額將 全面喪失。 舉例來說,小明(化名)在2024年12月於美國過世,生前自2022年11月起便未再返台,長 達兩年多都居住國外,戶政機關並依規定將其戶籍遷出,由於小明在死亡前兩年內沒有在 台住所或居所,因此屬「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應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申報。 雖然小明在國內仍有房地產與農地,但不能申報配偶與兩名子女扣除額,也不能適用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相關喪葬費與債務扣除也僅限於「在國內發生者」。 官員指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在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及申報機關上差異明顯,居住者 的遺產稅課稅範圍包括「境內及境外財產」,非居住者則僅就「境內財產」課稅。 居住者可申報的扣除額包括配偶553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 ,未成年可按年齡距離成年年數每年再加56萬元,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特別扣除693 萬元、農業用地扣除、已繳遺產稅財產再繼承扣除、喪葬費用138萬元等,而非居住者除 部分境內債務與喪葬費外,上述扣除額均無法適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0546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1795662.A.7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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