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認列報廢損失 須備妥證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周前 (2025/11/07 10: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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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報廢損失 須備妥證明 2025-11-07 02:2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即將邁入歲末,許多企業正盤點存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要報廢存貨,須依規定 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等證明資料,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列報 廢損失。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無法出 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在認定報廢損失時,須遵守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除可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者外,應 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 明文件,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的電子零件報廢 損失300多萬元,公司主張這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但卻無法提出會計師查 核簽證報告,或當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同時也無法檢附證明文件,因此遭國稅局剔 除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 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2274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4.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2483172.A.B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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