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子發票折讓單 時限內上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5天前 (2025/11/14 10: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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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折讓單 時限內上傳 2025-11-14 02:31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今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上傳平台新規上路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遇到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況時,電子發票折讓 單應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依照規定時間內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 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存證,相關期限包括買受人為營業人(B2B)時,開立電子發票須 於開立後隔日起算七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期限為開立後隔日起算兩日;空白未 使用電子發票於次期開始十日內。 營業人若遇到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 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平台存證,賣方 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國稅局指出,新規輔導期已於6月30日屆滿,除了免予處罰的特殊情況,若未依規定時限 據實上傳,依營業稅法規定,得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國稅局強 調,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 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 章次數。 國稅局補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 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留存同意訊息 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383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7.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3086908.A.A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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