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租稅減免再延長 小吃店用行動支付或KIOSK可享1%營業稅
租稅減免再延長 小吃店用行動支付或KIOSK可享1%營業稅
2025-12-12 18:14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 /即時報導
https://pse.is/8fwvkl
行動支付示意圖。圖/AI生成
財政部於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
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2026
年1月1日施行。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系統,不受每月營業額20萬之限制,超過仍享1%查定課徵營業
稅率,並新增引進KIOSK機結帳收款也適用,新規自明年1月1日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
截止。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
,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
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
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
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
規範,修正重點包括:
第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2028年12月31日;第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
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
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第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一、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
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
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第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
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
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
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
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
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
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
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
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
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2029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
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
課徵。
已達20萬元者,自2029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
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2029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
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
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
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
優惠專區」( https://reurl.cc/XaEvR7 )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9974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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