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貸轉增貸 利息仍可列扣
房貸轉增貸 利息仍可列扣
2026-03-05 00:4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若將房貸轉至其他銀行轉增貸,只要在原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繼
續核實減除;若屬非原始購屋貸款的增貸利息支出,就不能列報。
為減輕購屋族繳稅負擔,依規定,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
貸款利息,如符合三大條件,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首先,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
年度,在該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取得向
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中區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
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
戶以一屋為限。民眾買房後可能轉貸、增貸,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
利息,仍可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
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證明。
舉例來說,李小姐(化名)原先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
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以原先購屋貸款500
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5984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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