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全戶海外所得逾100萬要報稅 合計超過750萬元應課最低稅負
全戶海外所得逾100萬要報稅 合計超過750萬元應課最低稅負
2026-03-09 00:4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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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海外所得逾100萬要報稅。圖/AI生成
AI新興應用爆發性成長,成為近年投資寵兒,許多民眾跨海布局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以往全戶海外所得也許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而不用申報,但去
年度若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申報最低稅負。
依規定,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若有海外所得,且各項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
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民眾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
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可能因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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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
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最低稅負),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
計數,減除免稅額750萬元後,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
也就是,基本所得額包括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
得等項目合計,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國稅局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給
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台灣,皆應依法申報。
舉例來說,投資股票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則以「契約約定
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
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報稅。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
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就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
必要費用;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
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6716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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