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財團法人免稅資格有眉角 勤業眾信:4年期限最重要
財團法人免稅資格有眉角 勤業眾信:4年期限最重要
2026-05-20 11:5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不少教育、文化、公益與慈善性質的機關團體,為了保住免稅資格,會針對年度結餘款編
列「使用計畫」。不過,勤業眾信提醒,若沒有依規定時限執行完成,恐怕不只是剩餘款
項被補稅,而是整筆結餘款都可能遭國稅局追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指出,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
適用標準》,機關團體若符合規定,可享有所得稅免稅優惠。不過,若年度支出未達收入
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就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保留
免稅資格。
陳惠明說,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重要的關鍵,就是「4年期限」,計畫執行期間,最長只能
從結餘款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算4年內完成,即使後續變更計畫,也不能延長超過4年。
陳惠明指出,實務上常見錯誤包括,機關團體只填寫總金額,卻沒有依年度拆分支出項目
與金額;或是使用計畫內容過於籠統,與原本章程宗旨無法對應,這些都可能影響免稅資
格認定。
此外,若結餘款打算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也不是單純經主管機關同意即可,後續還必須
完成法院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書送交國稅局,整套程序同樣必須
在4年期限內完成。
陳惠明進一步說明,若後續實際執行與原計畫不同,例如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調整,
最晚必須在原使用計畫到期後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若超過期限未申請,稅務
機關通常會先輔導,給予3個月補辦時間,但即使補辦,新的計畫仍必須在原本4年期限內
執行完畢。
他也提醒,很多機關團體誤以為只會針對未用完部分補稅,但實際上風險更大。舉例來說
,若某機關團體110年度有200萬元結餘款,原核准於111年至114年間使用,但到114年底
仍剩50萬元未動支,國稅局並非只對50萬元課稅,而是可能對整筆200萬元補徵所得稅。
另外,若結餘款已列入使用計畫,後續動支時,不能再重複列入當年度支出比率計算;若
使用結餘款購置資產,也不能再分年提列折舊,避免重複列報支出。
陳惠明表示,近年國稅局對機關團體免稅資格查核愈來愈嚴格,許多案例問題並非惡意逃
漏稅,而是內部管理疏忽、沒有持續追蹤計畫執行情況。她建議,機關團體除了編列計畫
,更應建立後續追蹤機制,尤其要掌握4年完成期限,才能真正守住免稅資格。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1418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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