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商家復業未申請 恐挨罰
商家復業未申請 恐挨罰
2026-05-21 01:2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停業期間若已重新營業,須依法申請復業,否則可處
1,500元至1.5萬元罰鍰,若涉及漏報營業稅,最重還恐被追稅、重罰,甚至停止營業。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若因故暫停營業,停業
前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未來恢復營業時,也要重新辦理復業申請。
若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國稅局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可依法開罰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若期限內仍未補辦,可按次連續處罰。
國稅局指出,若營業人停業期間實際上仍有營業行為,還可能涉及逃漏稅問題。依規定,
若查獲短漏報銷售額,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恐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
可被停止營業。
國稅局說,有旅館辦理停業,但消費者仍可用網路預約入住,等同持續營業,稽徵機關查
獲,發現短漏報銷售額,不僅要求補辦復業、補繳稅款,也因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
規定而遭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1572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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