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借出7千萬討債拿回8千萬土地 男還沒拿到錢卻要先繳稅
借出7千萬討債拿回8千萬土地 男還沒拿到錢卻要先繳稅
2026-06-19 11:5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即時報導
https://pse.is/98ecq6
男子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取得土地所有權,視為代替現金的報償。法拍屋示意圖,與新聞
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許多人都以為,只有真正收到現金才算有所得,不過,一起真實案件中,透過法院強制執
行取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超過原本債權本金部分的利息及違約金,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課稅。一名男子因取得法拍抵押土地後,未申報超過本金部分的違約金及利息所得,遭補
徵綜所稅402萬元,另被裁罰約200萬元,最終訴願遭駁回。
據了解,該名男子自2011年間起陸續借款給債務人,債權本金合計7,110萬元,並以5筆土
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後續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及利息,男子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抵押土地求償。
法院拍賣程序中,由於土地無人應買,最終由男子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方式承受土地,拍
定金額約8,339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費用後,可受分配金額約8,270萬元
,並取得土地所有權。
國稅局查核發現,男子受償金額已超過原本7,110萬元借款本金。依男子後續主張的受償
順序,先償還本金,再抵充違約金及利息,因此超過本金部分包括違約金639萬餘元及利
息520萬餘元,合計約1,160萬元。國稅局認定,這部分屬於其他所得及利息所得,應併入
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因此補徵綜所稅402萬餘元。
男子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自己雖取得土地,但迄今尚未出售,也沒有收到任何現金,依司
法院釋字第377號解釋,綜合所得稅採所得實現原則,既然尚未取得現金收入,就不應列
為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綜合所得稅雖以所得是否實現作為課稅基礎,但所得實現並不限於現
金收入。依釋字第377號解釋意旨,凡已取得現金或代替現金的報償,都屬於所得實現。
財政部認為,本案男子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取得土地所有權,實質上已完成受償程序。雖
然沒有現金實際入帳,但取得土地所有權本身即具有財產價值,可視為代替現金的報償,
因此所得已於取得土地時實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案並非將整筆受償金額視為所得課稅,而是僅就超過債權本金
7,110萬元部分課稅。其中,本金部分屬於債權回收,不是所得;但超過本金的違約金639
萬餘元及利息520萬餘元,屬於額外獲得的利益,依法應列為其他所得及利息所得課徵綜
所稅。
財政部最終認定,國稅局核定違約金及利息所得共約1,160萬元,並補徵綜所稅及裁處罰
鍰,並無違誤,因此駁回訴願。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64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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