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頻道是自己的、收入卻不是自己的 小編要不要繳網紅稅?
頻道是自己的、收入卻不是自己的 小編要不要繳網紅稅?
2026-06-19 14:0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即時報導
https://pse.is/98ecvy
網紅透過平台取得分潤收入的課稅方式及稅籍登記規定,目前免罰輔導期限至2026年6月
30日止。圖為示意圖。(取材自ingimage)
近年影音平台與社群媒體快速發展,不少企業透過影片行銷推廣產品,也有員工受公司指
派擔任「小編」,經營影音頻道介紹商品。中區國稅局表示,若員工是依公司指示製作影
片、分享公司產品資訊並取得平台分潤收入,因屬受僱提供勞務,無須自行辦理稅籍登記
或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2025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
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定網紅透過平台取得分潤收入的課稅方式及稅籍登記規
定,目前免罰輔導期限至2026年6月30日止。
依規定,若個人網紅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名稱、聘僱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
務,或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及勞務,且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10萬元、銷
售勞務達5萬元以上,就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自家產品,指派牧牧(化名)在影音平台成立頻道,上傳產品
介紹影片,並提供商品連結供消費者下單購買。
之後牧牧取得平台廣告分潤收入20萬元,雖然頻道帳號是以牧牧的名義創立,但因他是受
僱於甲公司,並依公司指示執行業務,且取得的分潤收入也繳回公司,因此該筆收入應認
定為甲公司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牧牧本人不必辦
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提醒,隨著網路創作及影音經濟蓬勃發展,透過平台取得收入的情形愈來愈普遍,
相關稅務責任也不容忽視。無論是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都應檢視自身網路交易模式,
若符合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規定,應把握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補辦登記及補報補繳稅款,
以免日後遭補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7671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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