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商家買設備 有條件抵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小時前 (2026/07/03 10: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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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買設備 有條件抵稅 2026-07-03 02:1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新購買供營業設備時,如無營業稅法中不得扣抵情 形,且確實取得統一發票,並依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進項憑證時,可以進項稅額 10%扣減查定稅額。 若小商家出售營業用的固定資產,依財政部規定,可免徵營業稅,原先已扣減的進項稅額 也無須補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符合依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在銷售非經常買 進、賣出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時也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 之營業人),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 者,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舉例來說,某家麵包店為國稅局核定、按季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16萬元 ,依照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 麵包店去年11月時購買節能烘焙設備,取得載有銷售額4萬元的統一發票,進項稅額2,000 元,並於今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可以進項稅額10%, 也就是200元,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 因此,麵包店去年第4季營業稅原本為4,800元,扣減進項稅額後,實際應納稅額4,600元 。後續麵包店在今年2月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萬元出售舊設備時,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解釋,小商家因出售營業用固定資產,可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 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中不得扣抵的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 、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並 以當期各月進項憑證為限,可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0355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7.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83046190.A.A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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