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目前已調整為八十萬元)……」
問:被繼承人遺留之汽車(只有一輛)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第1項第6款」規定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PS:汽車時價的計算方式以被繼承人去世時網路上二手車網站的網頁上賣
價為參考。(目前大部分審查告訴我找出一個網頁,印出給他們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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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這個問題,我請教過好幾個國稅局不同單位的遺產稅審查,答案都不
一樣,有的明確主張可以;有的明確說不行;有的說要實際探究這輛汽車是不
是被繼承人日常生活所必需……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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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的行政解釋函令只有下面一個: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編者註:95年
1月1日按物價指價調整為80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
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上,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
額。(財政部89/04/27台財稅第0890025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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