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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情報] 寒假聽到的
共 6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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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在我說的狀況, 成本效益原則並不適用,. 因為那種作法並無益於稅制合理健全之執行.. 這個說法滿有趣的.. 就我的認知, 稅務行政罰分兩階段討論, 第一階段先證明納稅義務人違法,. 證明違法情事的存在後, 第二階段才是金額計算的問題.. 只以進、銷項金額差距過大而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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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在討論稅務問題 一直都在稅收打轉. 成本效益才是目前常用的作法. 你算少收20% 並未加入真正專案查核投入的機會成本與查核失敗的風險. 就好像警察常抱怨警力不足 稅務人力也不足. 你無憑證就是用推估去還原 只要法官採信 就成立. 法官如果認為推估不合理 就會不成立. 當推估結果於法律上成立
(還有86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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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不妨用下面這個例子來思考:. 甲公司某年度銷項1,000萬, 進項只有100萬, 與國稅局討價還價的結果,. 依稅捐稽徵法44條處以300,000萬的罰鍰 (600萬乘5%),. 問題: 國稅局在核定甲公司該年度營所稅時, 這600萬應該如何處理?. 稅捐法定主義有兩層意涵:. 法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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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討價還價這個狀況很正常. 如果要按照真的營業額核課 我想企業才會真的哭. 以往稅務行政常為了避免人情而低核課. 等到了稅收不足變成不得不開始檢討以往的核課標準. 以舊有的標準 幾乎每一家都是偏低 (某縣市目前實務統計來估). 就憑證來說 不少是跟地下工廠取貨 以低成本進貨 這些無憑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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