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寒假聽到的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21年前 (2005/03/28 00:5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6 (看更多)
※ 引述《kikulu (可愛仙人掌)》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不妨用下面這個例子來思考: : : 甲公司某年度銷項1,000萬, 進項只有100萬, 與國稅局討價還價的結果, : : 依稅捐稽徵法44條處以300,000萬的罰鍰 (600萬乘5%), : : 問題: 國稅局在核定甲公司該年度營所稅時, 這600萬應該如何處理? : : 稅捐法定主義有兩層意涵: : : 法律沒有規定, 不能課稅; 法律規定要課的稅, 不能不課. : : 因此, 這個例子裡, 在核定甲公司營所稅的時候, 只能用 "查得資料" 來核, : : 而不能用同業利潤標準, 意思是, 這600萬要從成本費用裡面剔掉. : : 但是, 我所聽到的案件裡, 稅務員都有明示或暗示讓公司知道, : : 罰一點營所稅就不會被找麻煩, 這種寧取5%不取25%的作法, : : 使國稅收入一下子少了20%, 這種作法對嗎? : 其實大家在討論稅務問題 一直都在稅收打轉 : 成本效益才是目前常用的作法 : 你算少收20% 並未加入真正專案查核投入的機會成本與查核失敗的風險 : 就好像警察常抱怨警力不足 稅務人力也不足 我認為在我說的狀況, 成本效益原則並不適用, 因為那種作法並無益於稅制合理健全之執行. : : (如果公司明知25%躲不掉, 還會同意被罰5%嗎?) : : 這個方法另一個有待商榷的地方是,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下, : : 可以用推計的方式來處罰嗎? : 你無憑證就是用推估去還原 只要法官採信 就成立 : 法官如果認為推估不合理 就會不成立 : 當推估結果於法律上成立 那就變成了新的答案 以此來判定 : 你少了憑證總不能叫稅務員去找吧 搞不好沒開 搞不好燒了 誰知道 : 反正依法無憑證就是不行 這似乎沒有多大的討論空間 這個說法滿有趣的. 就我的認知, 稅務行政罰分兩階段討論, 第一階段先證明納稅義務人違法, 證明違法情事的存在後, 第二階段才是金額計算的問題. 只以進、銷項金額差距過大而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來處罰,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的話, 我想這個事實很難說服法官. 如果再加上其他證據, 使法官形成違法的心證, 然後金額部分用推計的, 法官比較能接受. 意思是, 稅捐機關至少要證明 "少了憑證" 的原因是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才能以稅稽法第44條和推計的方式來決定處罰金額. 稅捐行政罰的問題, 等明年行政罰法生效施行後會更有趣. : : 如果稅捐機關的起心動念是要落實稅法規定, : : 這類案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對於此類公司的營所稅案件以查帳核定, : : 如果有明確證據, 才能再用稅捐稽徵法44條來處罰. : : 如果稅捐機關的起心動念是要衝業績, 為長官掙面子, : : 那麼, 我只能說: 其心可誅. : 我實際去了解一下狀況 就我所知的個案來做討論 : 個案為甲方向乙方進貨 乙方以丙方憑證交付(可能為人頭發票公司) : 因此產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問題 : 但是要實際去查核明確的內容 以目前稅務員的工作量來看 嗯 : 以專案函送的成本太高 多採所謂的討價還價 我知道的情形是依營業稅的申報資料, 篩選出進銷項差額達一定標準的營利事業, 全部函查. 不過我不確定這是單一稽徵所的作法或是某個國稅局總局的通令. : 但其實我的立場不變 如果公司沒違法 以行政救濟處理即可 不必去搓湯圓 : 另外現在國庫缺錢 所以稅捐單位就是要錢 而且只是開始照規定來玩 : 以前一直都是很混亂的方式 也因此造成現在真的以規定來玩 大家會抗議 : 為何要明示或暗示 如果常見民事和解的案例就知道了 不外乎降低稅務行政成本 : 因為個案的不同 所以也無法明確的知道原po所提個案的完整狀況 : 茲以我所知的作法說明 : 進貨=銷貨+存貨 用存貨和銷貨反推 就可以知道其進貨量 : 推估出原始交易狀況 : 推估其實不好 最好有憑證 但是沒憑證就是理虧 : 此外衝業績掙面子的問題 我知道兩者都有 我就不明說了 : 但目前似乎無所謂的冤獄 真的有一定會被告的 : 而打行政救濟來說 其實稅捐單位倒常打輸..~_~ ^^^^^^^ 真的嗎? 就我印象中司法院的統計數字, 原處分的維持率好像都超過80%. 可以參考這個網頁: http://w2.judicial.gov.tw/juds/analyze/ana.htm : 希望這批稅特招收的財稅法務人才能有幫助 :~~ : 我只能說不管手法可不可議 為何不去檢討公司疏失 而去討論查核手法呢?? 為什麼刑法裡面有一堆關於公務員特別犯的規定? 藥廠賄賂公立醫院的醫生, 刑責為什麼比賄賂私立醫院醫生還重? (罪名也不一樣) 這種作法明顯不是合法且合理的作法, 為什麼不能檢討? 更何況,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還有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要求人民主動守法, 基本上是件無期待可能性的事, 人民願意守法, 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 違法的成本比守法還高. 而行政機關就是負責提高人民違法成本, 以稅逼罰的作法能達到這個目的嗎? (有興趣的話, 月旦法學教室2004年10月第24期有一篇 "稅捐刑法之法律經濟分析" 可以參考, 網址如下: http://www.angle.com.tw/mag03.asp?m_item=24) 為什麼很多公司的會計制度不健全, 而且常未依法取得憑證? (人民的行為除了會考量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的執法態度是一個更重要的因素) 我認為這是長久以來稅捐機關執行稅法的方法不正確所造成. 就學理上來說, 核實課稅 (依查得資料核課) 是原則, 推計課稅才是例外; 現在的實務卻似乎相反, 推計課稅變成原則, 核實課稅卻成為例外, 為什麼? 就像您說的, 原因之一是像刑事訴訟案件一樣, 取決於政府願意投入多少成本. 另外一個原因我覺得是文化因素, 在 "情理法" 的文化裡, 情的順位在法之前, 稅捐機關查到一家公司的帳簿憑證不齊, 我認為原則上應依 "依查得資料" 核定, 但是, 真依查得資料核定, 可能會被批評是 "落井下石、趕盡殺絕" :p 肩膀不夠硬的人無法對抗, 只能改採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久而久之, 用同業利潤標準等推計課稅的方法反而成了慣例, 很多不明究裡的人甚至主張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是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的權利. 如果稅捐機關從一開始就堅持 "依查得資料" 來核定, 非常例外的情況才用推計課稅, 短期內雖然會招致人民的不滿, 但是長期下來, 人民知道政府這種堅定的執法態度, 違法的成本比守法高, 才會有推力使人民願意依法律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開立、取得合法憑證. : ps.你原po應該打錯了?? 是進銷項金額不是稅額.. : 害我一直在想本來進項稅額就會比銷項低 為何還會有問題..:~~ sorry, 這個是小弟一時筆誤 ^^; === 以下是小弟學習稅法和工作的一些感想, 和老太婆的裹腳布相去不遠 ^^; === 金庸在倚天屠龍記的後記裡面這樣寫著: "張三豐見到張翠山自刎時的悲痛, 謝遜聽到張無忌死訊時的傷心, 書中寫得太也膚淺了, 真實人生中不是這樣的。因為那時候我還不明白。" 一開始唸到推計課稅的時候, 我也覺得很疑惑, 既然人民負有種種的協力義務, 為什麼還要推計課稅? 先寫一下我的稅法學習歷程: 大學時代修的是林世銘老師的稅法, 退伍後去補習班上王澍的課, 這兩個階段學的是 what (稅法的規定為何) 和一點點的 how (這些規定如何運用). 開始工作後, 對稅法的疑問愈來愈多 (why), 這些疑問我在王建[火宣]的教科書 和補習班的講義裡面都找不到答案. 直到有一天, 在書局不經意看到黃茂榮老師 "稅法總論 (一)" 這本書, 開宗明義指出稅法的 "三大支柱": 程序正義 (主要是租稅法律主義)、 實質正義 (量能課稅原則、比例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等) 和稽徵經濟, 這真的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令狐沖初窺獨孤九劍堂奧的心情差不多就是這樣子吧! 這本書解答了很多許久以來我苦思不得其解的問題, 而且, 真正讀通的話, 可以體會許多法學方法論, 對思考稅法問題超有幫助, 這本書我覺得是所有稅務工作者必備的經典! (不過我連一遍都還沒讀完 ^^;;;) 如果對營業稅有興趣, 黃茂榮老師寫的 "稅捐法專題研究 (各論)" 是另一本非常值得熟讀的書. 如果大法官瞭解這三大支柱, 就我現在所能想到的, 至少有下面這幾個大法官會議解釋可能會被改寫: 1. #315: 非生產事業現金增資溢價部分為所得, 應課營所稅. 2. #397: 營業稅兼營投資營業人稅額不可扣抵比例之計算. 3. #427: 公司合併虧損扣抵. 4. #493: 投資公司營業費用分攤. 5. #500: 高爾夫球場會員保證金營業稅. #315 除了吳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也有很多學界和實務界的人寫文章批評; #427 黃茂榮老師和葛克昌老師也都曾寫過文章批評; #397和#493 則有很多實務界的文章批評, 學界有沒有文章批評我倒沒有仔細找過; #500 就我所知, 中正大學有一篇碩士論文就是在討論這號解釋. 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能掌握這三個支柱, 以之審查財政部的解釋函, 很多解釋函就算不被宣告為違法, 至少也會被宣告不適用於具體個案, 這種作法才能有效疏解訟源, 因為法院透過判決的方式讓財政部知道, 要課稅沒問題, 但是要訂在法律裡面, 不能用解釋函來規定稅捐構成要件. 現在行政法院對解釋函幾乎都是豎白旗無條件投降, 並無法疏解訟源, 也不是正本清源之道. 如果立法者、財政部和稅務員都懂這三大支柱, 而且具體落實在立法和執法之中, 就長期而言, 絕對可以降低稽徵成本並增加政府稅收, 而且不會老是被學界、 媒體批評, 人民也比較能心服口服. === 以下是對行政訴訟現狀的一些 complain === 外國法院對稅務案件的態度是: 疑, 則有利於人民. 我們的行政法院的態度則是: 疑, 則有利於國庫. 行政法院的法官幾乎不審查解釋函在具體個案適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非常多的判決都是用 "xx 解釋函為財政部依職權所發布, 自得適用" 一語帶過, 對於納稅義務人在狀紙裡面臚列解釋函逾越法律規定的理由, 完全視而不見. 相反的, 人民如果援引會減少稅收的解釋函, 法院對此等解釋函也多是拒絕適用. 如果納稅義務人的法律見解有錯, 法院大可在判決理由裡面論證其主張之謬誤, 對解釋函的合法性和適用於具體個案的合理性完全不表達任何意見, 根本就是放棄身為法律解釋者的職責. 行政訴訟新制開始施行一、二年後, 我曾經開玩笑地跟同事說稅務行政訴訟的 情況是: 法官不懂稅法、律師不懂會計、會計師不懂行政法、稅務員只懂解釋函. 雖然有點誇張, 不過在我地毯式看過89年7月1日到91年底三個高等行政法院 上千份稅務行政訴訟判決書後, 我深深地相信三個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裡面, 真正懂稅法的實在沒幾個, 所以我開的玩笑變成: 對以前刑事訴訟制度的批評是, 檢察官負責起訴, 法官負責找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現在的行政訴訟制度則是, 稅捐機關作行政處分, 法院幫忙背書、還有寫核課理由. 在爭執解釋函適法性的案件, 法官在判決理由裡面應該也必須先處理解釋函 的合法及合理性問題, 否則就是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至於那些爭執法律解釋的案件, 法官也要依各種解釋方法來解釋稅法, 實際的情形則是, 因為法官不懂稅法, 又沒時間或不想深入研究, 因此碰到不懂的問題, 就把稅捐機關的答辯理由當成判決理由. 以下是我曾經經手的幾個案件, 可以拿來說明上面這一段所描述的情形: 案例一: 在起訴狀用了四到五頁的篇幅論證課稅依據的解釋函違法, 適用於本案的結果也不符量能課稅原則, 並且提出財政部他案訴願決定書, 證明財政部也曾經有相同的見解, 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裡面, 對這個解釋函無條件不附理由完全接受, 對於平等原則也未置一詞. 案例二: 財政部有一個解釋函規定特定種類公司某項費用可以認列, 而且國稅局也已經照這個解釋函作成很多核定和復查決定, (國稅局原本的態度是不准認列, 解釋函出來後復查決定紛紛撤銷原處分) 但是有一家公司不知道為什麼特別倒楣, 復查訴願一路輸, 行政訴訟一審時, 公司請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官不理也拒絕適用這個函釋, 直接抄被告的答辯理由當成判決理由, 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 並逕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案例三: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壞帳實際發生的案件, 原告的情形沒辦法完全符合第1款的要件, 但完全符合第2款,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 因為第1款規定在前, 所以要優先適用第1款, 不符合第1款的規定, 也不能主張適用第2款. 這下小弟真的開了眼界, 高等行政法院創造出一個 "依順序先後" 的法律解釋方法, 真可說是法學上僅次於請求權基礎的重大的發現啊 XD (那第2款是規定心酸的嗎?) 這個案件後來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也是廢棄原判決, 並逕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寫得出這樣的判決理由, 因為被告答辯狀也沒這樣寫, 後來人家跟我說是稅務員開庭時說了一句: "第1款規定在前面, 所以要優先適用", 我這才恍然大悟. -- 不知不覺已經快三點了, 其實我還有很多想寫的, 不過我現在一個禮拜只有禮拜天是稅法日, 其他的, 小弟下個 "稅法日" 再來寫. -- 買支錄音筆把口述檔案放在網路上好像會比較快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65.150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65.150 (03/28 08:59)
文章代碼(AID): #12HkLTaK (tax)
文章代碼(AID): #12HkLTaK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