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寒假聽到的
※ 引述《kikulu (可愛仙人掌)》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恕刪)
: : 如果負責人態度強硬不讓稅務員處罰,
: : 稅務員就威脅差額部分要論為毛利, 用以核定營所稅,
: : 最後有被函查的公司很多都因此不得不讓步,
: : 繳點罰鍰以換取營所稅免於被核定高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
: 基本上 如果認為稅務員執行有問題 請去告
: 不得不讓步這種說法 我覺得有待商確
: 我看到的是企業大聲來罵 還找人關說
: 新的行政法規讓稅務員業務執行上綁手綁腳
: 一份真實的報表是沒有空間讓人去找麻煩的
: 純討論 bow
不妨用下面這個例子來思考:
甲公司某年度銷項1,000萬, 進項只有100萬, 與國稅局討價還價的結果,
依稅捐稽徵法44條處以300,000萬的罰鍰 (600萬乘5%),
問題: 國稅局在核定甲公司該年度營所稅時, 這600萬應該如何處理?
稅捐法定主義有兩層意涵:
法律沒有規定, 不能課稅; 法律規定要課的稅, 不能不課.
因此, 這個例子裡, 在核定甲公司營所稅的時候, 只能用 "查得資料" 來核,
而不能用同業利潤標準, 意思是, 這600萬要從成本費用裡面剔掉.
但是, 我所聽到的案件裡, 稅務員都有明示或暗示讓公司知道,
罰一點營所稅就不會被找麻煩, 這種寧取5%不取25%的作法,
使國稅收入一下子少了20%, 這種作法對嗎?
(如果公司明知25%躲不掉, 還會同意被罰5%嗎?)
這個方法另一個有待商榷的地方是,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下,
可以用推計的方式來處罰嗎?
如果稅捐機關的起心動念是要落實稅法規定,
這類案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對於此類公司的營所稅案件以查帳核定,
如果有明確證據, 才能再用稅捐稽徵法44條來處罰.
如果稅捐機關的起心動念是要衝業績, 為長官掙面子,
那麼, 我只能說: 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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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65.150 (03/26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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