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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稅、滯納金、罰鍰、罰金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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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時間20年前 (2006/06/16 16: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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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第35條適用的情況:. 一、申報應納稅額1,000元,核定應納稅額1,500元,補稅500元,. 如果對於補稅有異議→申請復查。. 二、申報應納稅額1,000元減除已扣繳稅款2,000元,申報應退稅額1,000元。. 核定應納稅額1,500元減除已扣繳稅款2,000元,核定應退稅額500元。
(還有22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時間20年前 (2006/06/15 22: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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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例來說也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 因為是對核定"補稅"的處分不服,所以就是要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是申請退稅的情況才適用的。. 如果混淆不清的話,那第35條所定的30天復查期限就形同具文了。. ps.我所謂的"不能適用"是指在法律效果上用這個方法是"此路不通"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eorge720 (喬 治)時間20年前 (2006/06/15 22: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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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上面所說的復查,我想應該已經是程序不符了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制行....」. 原PO所述的情況,既然都已經跟執行書記官談到分期了,想必都已經移送制行有案了,. 早就超過繳納期間屆滿翌日30日了,依稅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martlai (全身而退王)時間20年前 (2006/06/14 23: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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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的稅是什麼?是一種稅還是很多種?(還扯到機車責任險啊…). 補稅單上應該會有明細,可不可以詳述呢?. 納稅義務可以往前追五年到七年,所以陸續收到不同年度的補稅是有可能的。. 對於要補的金額有問題的話,最快的方法是直接打電話去問承辦單位。. 如果問了真的還有意見,要提復查也不是不行啦…. 既然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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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hdan (慾望城市)時間20年前 (2006/06/14 20: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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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一位"死"都不要誠實納稅的義務人. 偏偏政府也有一群"死"都要你補稅的公務人員. 問題來了. 小弟90~91年的應補繳稅金連同未繳的機車第三責任險,共約5萬元左右. (其中要扣掉機車的第三責認險罰金1萬,剩下的才是"官方"的應補繳金額). 經過小弟以分期的方式已繳清了. 93年的應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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