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稅、滯納金、罰鍰、罰金有何不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喬 治)時間20年前 (2006/06/15 22:25),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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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引述《ahdan (慾望城市)》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是一位"死"都不要誠實納稅的義務人 : : 偏偏政府也有一群"死"都要你補稅的公務人員 : : 問題來了 : : 小弟90~91年的應補繳稅金連同未繳的機車第三責任險,共約5萬元左右 : : (其中要扣掉機車的第三責認險罰金1萬,剩下的才是"官方"的應補繳金額) : : 經過小弟以分期的方式已繳清了 : : 93年的應補繳金額為8仟元左右(官方說法) : : 目前正在分期繳納中 : : 鮮的是又接到通知,92年應補繳稅款約為6萬元左右(官方說法) : : 小弟這幾年的收入尚稱固定,為何在稅金方面的起伏這麼大咧? : : 可以在收到強制執行後再回到稅捐稽徵處查詢算法嗎? : : 請各位專家提供解答及經驗分享,謝謝您! : 未繳的稅是什麼?是一種稅還是很多種?(還扯到機車責任險啊…) : 補稅單上應該會有明細,可不可以詳述呢? : 納稅義務可以往前追五年到七年,所以陸續收到不同年度的補稅是有可能的。 : 對於要補的金額有問題的話,最快的方法是直接打電話去問承辦單位。 : 如果問了真的還有意見,要提復查也不是不行啦… ↑↑ 關於上面所說的復查,我想應該已經是程序不符了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制行....」 原PO所述的情況,既然都已經跟執行書記官談到分期了,想必都已經移送制行有案了, 早就超過繳納期間屆滿翌日30日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即不符復查的程序了,最多 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為計算或法令適用錯誤,並於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73.79

06/15 23:37, , 1F
感謝。
06/15 23:37, 1F

06/16 05:24, , 2F
因為他提到"接到通知,92年應補繳稅款",如果他沒搞錯,真的是
06/16 05:24, 2F

06/16 05:25, , 3F
補徵稅款,那若要救濟是先提復查沒錯
06/16 05:2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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