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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請問補稅-法務部台北執行處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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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話一點..... 在核課期之內 國稅局有權利去核定納稅人是否應該要補稅. 進而開稅單 電腦裡&稅單上面會訂一個繳納日期. 從那個繳納日期開始的5年就是徵收期. 在這5年內 國稅局必須將稅單送達給欠稅者. 若是欠稅者沒有親自簽收 由同戶籍的人代收也算送達. 或是欠稅人他遷不明 戶籍地查無此人 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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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再稍微說清楚一點,避免有其他板友誤以為欠稅拖過12年就不用繳。. 這12年是在國稅局手上的年限,. 一方面是不讓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另一方面是要求國稅局要有一定的效率。. 所以只要案子轉到法院要執行,國稅局的責任就了結,. 法院並沒有受到這年限的限制喔,所以強制執行還是要繳,. 拖延的話,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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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報稅核課期間是7年,徵收時效是5年。. 總共是12年。. 順便解釋這兩個名詞。. 核課期間是五年或七年,視狀況而定。. 在這個期間之內,國稅局一定要確定你該繳多少稅,並且告訴你。. 85年的所得稅是隔年三月底前申報。. 如果在93年4月1日之前,國稅局沒有確定你的稅,依法不能向你課徵。. 徵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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