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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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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martlai (全身而退王)時間18年前 (2007/12/21 20: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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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直接送申請函要求稅捐機關針對送達不合法這點說明,. 應該就可以達到你要免徵滯納金的目的。. 如果送達合法的話,否准的理由也不會是因為復查期間的問題。. 如果送達確實是不合法的話,稅捐機關必須重行送達,. 重行送達就會改定該筆稅款的繳納期限,. 也就是說會在新的繳納期間開始前就要送達。. 重行送
(還有15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ANAmoLix (等待的另一端)時間18年前 (2007/12/21 18: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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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車子,因為未收到稅單被加徵15%的滯納金. 我想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可準用第35條提起復查,. 請求稅捐機關做成稅單送達不合法,免除滯納金的決定. 但問題來了,復查程序必須要在繳納期滿30日內為之. 我都沒收到稅單,現在已經過了救濟期間要提復查不就會因程序不合駁回?. 還是單獨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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