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 引述《NANAmoLix (等待的另一端)》之銘言:
: 我有一台車子,因為未收到稅單被加徵15%的滯納金
: 我想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可準用第35條提起復查,
: 請求稅捐機關做成稅單送達不合法,免除滯納金的決定
: 但問題來了,復查程序必須要在繳納期滿30日內為之
: 我都沒收到稅單,現在已經過了救濟期間要提復查不就會因程序不合駁回?
: 還是單獨對滯納金提起復查的救濟期間有其他算法?
其實你直接送申請函要求稅捐機關針對送達不合法這點說明,
應該就可以達到你要免徵滯納金的目的。
如果送達合法的話,否准的理由也不會是因為復查期間的問題。
如果送達確實是不合法的話,稅捐機關必須重行送達,
重行送達就會改定該筆稅款的繳納期限,
也就是說會在新的繳納期間開始前就要送達。
重行送達後,新的繳納期間都還沒過,當然不會有滯納金。
所以壓根不用考慮是不是要對滯納金提起復查。
只要針對送達的合法性質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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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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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1:3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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