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我有一台車子,因為未收到稅單被加徵15%的滯納金
我想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可準用第35條提起復查,
請求稅捐機關做成稅單送達不合法,免除滯納金的決定
但問題來了,復查程序必須要在繳納期滿30日內為之
我都沒收到稅單,現在已經過了救濟期間要提復查不就會因程序不合駁回?
還是單獨對滯納金提起復查的救濟期間有其他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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