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滯納金單獨提起復查的不變期間?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等待的另一端)時間18年前 (2007/12/21 18: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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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車子,因為未收到稅單被加徵15%的滯納金 我想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可準用第35條提起復查, 請求稅捐機關做成稅單送達不合法,免除滯納金的決定 但問題來了,復查程序必須要在繳納期滿30日內為之 我都沒收到稅單,現在已經過了救濟期間要提復查不就會因程序不合駁回? 還是單獨對滯納金提起復查的救濟期間有其他算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33.159
文章代碼(AID): #17QvlNe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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