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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海外工作 長期在台灣出差超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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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只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條). 若所得來源是日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課稅. 例外情況是海外所得加其他所得超過670萬元,可能要考慮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但即便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海外所得課稅,這些所得在海外繳納的稅亦可扣抵. 理論上不會重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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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本身台灣人 有戶籍. 不過在日工作 領日本薪水 繳日本稅. 長期派駐台灣出差. 若是在台超過183天 日本所得會不會因此被認定成台灣所得. 在這種狀況下 有可能被雙重課稅嗎?. 另一個問題是 如何認定183天. 網路上有看到一個說明是. 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期間連續或累計
(還有2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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