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海外工作 長期在台灣出差超過183天

看板tax (稅板)作者 (eeee060319)時間6年前 (2020/04/27 19:46), 6年前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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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iMeiji (=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本身台灣人 有戶籍 : 不過在日工作 領日本薪水 繳日本稅 : 長期派駐台灣出差 : 若是在台超過183天 日本所得會不會因此被認定成台灣所得 : 在這種狀況下 有可能被雙重課稅嗎? : 另一個問題是 如何認定183天 : 網路上有看到一個說明是 : 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期間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 : 所以任意排列組合 2019/1 ~ 2020/1, 2019/2 ~ 2020/2 .... : 其一滿足就要課稅? 1.原則上只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條) 若所得來源是日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課稅 例外情況是海外所得加其他所得超過670萬元,可能要考慮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但即便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海外所得課稅,這些所得在海外繳納的稅亦可扣抵 理論上不會重複課稅 2.183天應該是認定你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標準,與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關 但你在我國有戶籍,只要一年內居住合計滿31天就算是居住者 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於每年5月申報繳納(今年特例延到6月) 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則係採取就源扣繳 兩者課稅方式不同 另外,183天的計算方式不會跨年度 應該是計算課稅年度內合計是否住滿183天 (1090430補充第3點) 3.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勞務所得部分 所得稅法第8條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都有提到:「在中 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字面上看起來似乎工作地點在我國 境內便須納入我國所得課稅 但若參考財政部函釋未必如此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財政部87/08/07台財稅第871957592號函 以上兩個函釋都是說我國公司派員至境外工作,若屬國外"出差"性質,仍課我國綜所稅 反面推論,若外國公司派員至我國境內工作,若屬國外"出差"性質,應屬外國來源所得 ,不課稅 故須考量之處在於原PO被日本公司派至我國工作之期間,是否確屬"出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5.179.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87987971.A.8F5.html

04/28 10:22, 6年前 , 1F
所得稅法第8條,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
04/28 10:22, 1F

04/28 10:22, 6年前 , 2F
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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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3:35, 6年前 , 3F
推樓上
04/28 13:35, 3F
※ 編輯: eeee060319 (118.160.10.144 臺灣), 04/30/2020 19:44:37

05/01 05:00, 6年前 , 4F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我覺得
05/01 05:00, 4F

05/01 05:00, 6年前 , 5F
站在國家的立場都是要多抽稅的,沒有明文函式則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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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5:00, 6年前 , 6F
用反推的方式。
05/01 05:00, 6F
文章代碼(AID): #1UfiO3Zr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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