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創業法律知識-聯合行為
業者只要有共同行為,就構成違法嗎?
姜俐玲 律師/撰
近來國內三大乳品業者鮮乳價格調漲,及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價格同步調漲,遭公平交
易委員會處分等消息,引起國人就業者疑似同謀不當聯合之利潤,損害相關市場競爭機能
行為之重視。
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
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
為,固為公平交易法明文禁止之「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
公共利益之業者間共同行為,則非法之所禁: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
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 為之共同行 為者。
惟應注意者,前揭例外許可之共同行為,應事先由各參與共同行為之事業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否則行為人容有遭受行政處分或刑責之虞。
本文來自 台灣鄉民創業協會 http://www.taiwanrich.org/
原文連結 http://disp.cc/b/324-2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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