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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員工簽約及簽約的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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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違約金的部分應該會被視為無效,因為勞基法有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僱主無權不同意. 我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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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描述:. 前日員工提離職,那因之前進來有簽約,所以現在在處理後續事情。. 因前員工進來的前三個月為實習薪水,但因得執行滿三個月方能支付。. 那目前前員工尚未執行滿合約的時間提了離職,在違約金處理的部份,. 我以直接從實習薪水下去底扣,(其實應該是要先給實習薪水,再扣違. 約金。)主要是因為我們的
(還有33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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