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工簽約及簽約的合法性問題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專屬於你)時間13年前 (2013/05/10 09:01),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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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況描述:前日員工提離職,那因之前進來有簽約,所以現在在處理後續事情。 : : 因前員工進來的前三個月為實習薪水,但因得執行滿三個月方能支付。 :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何謂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 那目前前員工尚未執行滿合約的時間提了離職,在違約金處理的部份, : 違約金的部分應該會被視為無效,因為勞基法有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僱主無權不同意 倘若是兩日前說要離職,這也算是離職預告期嘛? 前員工的前三個月工資依然可以處理支付,今天會在跟他說明。 : 我的做法是先給一個高於基本工資的底薪,另加一段時間的「預發履約獎金」。 : 履約條件為離職需8週前書面提出。不符規定則不發履約獎金,預發獎金需繳回。 : 臺灣只有勞工局,沒有勞務局 嗯,目前是高於基本工資的底薪。所以是用「預發履約獎金」來進行規範? : 直接違反法律的都無效。例如,你的競業禁止若無相對條件也無效。 何謂相對條件呢? 因為目前前員工希望能在家工作,公司也有試著實施執行,但效果不彰。 就有跟他溝通說得回公司正常上下班,他就無法接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97.169

05/10 09:17, , 1F
你那份合約是標準的壓榨合約,還是找個律師看一下吧
05/10 09:17, 1F

05/10 09:18, , 2F
現在的大學生不要太笨查一下,都知道這是違法的
05/10 09:18, 2F

05/10 09:51, , 3F
謝謝,會在請律師擬定的。
05/10 09:51, 3F

05/13 23:09, , 4F
三個月內沒有預告期..三個月以上10天
05/13 23:09, 4F

05/13 23:10, , 5F
相對條件是指,你禁止他X月不能去其他公司
05/13 23:10, 5F

05/13 23:11, , 6F
你就要付給他X個月薪資(不過不是全薪的樣子~)確保他在X個
05/13 23:11, 6F

05/13 23:11, , 7F
月內有錢可以過日子
05/13 23:11, 7F

05/13 23:15, , 8F
如果是因為更改工作場所倒置她離職~好像算非自願離職?
05/13 23:15, 8F

05/13 23:15, , 9F
可能還要加上遣散費
05/13 23:15, 9F
文章代碼(AID): #1HZ4S12D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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