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工簽約及簽約的合法性問題
: : 狀況描述:前日員工提離職,那因之前進來有簽約,所以現在在處理後續事情。
: : 因前員工進來的前三個月為實習薪水,但因得執行滿三個月方能支付。
: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何謂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 那目前前員工尚未執行滿合約的時間提了離職,在違約金處理的部份,
: 違約金的部分應該會被視為無效,因為勞基法有明文規定離職預告期、僱主無權不同意
倘若是兩日前說要離職,這也算是離職預告期嘛?
前員工的前三個月工資依然可以處理支付,今天會在跟他說明。
: 我的做法是先給一個高於基本工資的底薪,另加一段時間的「預發履約獎金」。
: 履約條件為離職需8週前書面提出。不符規定則不發履約獎金,預發獎金需繳回。
: 臺灣只有勞工局,沒有勞務局
嗯,目前是高於基本工資的底薪。所以是用「預發履約獎金」來進行規範?
: 直接違反法律的都無效。例如,你的競業禁止若無相對條件也無效。
何謂相對條件呢?
因為目前前員工希望能在家工作,公司也有試著實施執行,但效果不彰。
就有跟他溝通說得回公司正常上下班,他就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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