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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berich ]
討論串[閒聊] 合夥爭議
共 11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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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最後兩句關於專利權的結論~~. 小弟這邊的認知有點不同~~若有誤請不吝指教~~. 專利權的部分我想法官應該不會判賠有關於專利申請費補償的問題~~. 主要應該是針對專利申請權的部分會有所著墨~~. 因為爭執點應該會在於專利申請權是在於公司或是個人~~. 所以會牽扯到"職務上發明"的情況,而非"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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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公司名義聘請律師向A提出告訴 追回專利權. 2. 拆夥. 就這麼簡單. 這是誠信的問題 A這樣做顯然已經違背合夥誠信原則 沒有道義就不需要在留情面. A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是他庸有 他必須證明他是完全的創造人. B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市公司所有 同樣必須證明這是兩個人一起研究的成果 不得被.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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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心態是要賺錢還是要顧心情。. A的做法不對,但顯然比較有創業本錢以及頭腦,而且還是研發者。他鑽了一個漏洞,. 就現實面來說,你的確要分一點利潤給他(當然,不提萬一打官司有爭議這種事,他. 申請了自然是他的)這個沒辦法躲。. 但大概可以了解你的心情。今天這決議是經過大家同意的,如果A真的有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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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創業就是解決問題不是創造問題,所以合夥的時候沒有對錯. 只有願不願意~. 因為你根本沒講會議決策過程故無從討論對錯~. 兩個人合夥能有甚麼樣的會議決策?. 不過就看誰比較堅持己見而已啊..... 整件事外圍的人看來就是 A 對自家產品非常有信心,. 願意自掏腰包買單風險與報酬,你要說他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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