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會計師考試
※ 引述《hercales (天軍-戰魂附身)》之銘言:
: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 。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 。
: 上面這是新規定,好像和原來的認知不太一樣
: 只有會計類的可以保留,其他好像沒有,下面是考試科目
這是在簡章第19頁應考資格的規定吧。原文大概是說
非會計系畢業者需修滿專業科目至少七科,合計21學分以上
其中需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會這樣寫的原因我猜是因為第16頁有提到
本年度因於6月即辦理報名、尚無需修習規定之核心科目,
惟自94年起,以應考資格第二款報考者, 依規定須修習上列核心科目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92年就參加考試,且有及格科目可以保留。
但是你是依第二款報名資格報考的,而且沒有修過核心科目。
那你在94年報考時因為你已經有及格科目,所以即便你沒修過核心科目,一樣可以應試
如果你是94年才開始報考(或是94年以前都沒有及格科目),那就必需修習核心科目才
具報考資格。
所以錄取標準應該還是一樣沒變
: 專業科目:
: 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 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 普通科目:
: 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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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06.38
※ 編輯: monsterX 來自: 61.217.206.38 (06/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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