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無形資產成本認列的問題~
雖然這個問題比較小,比較少人會去注意到,
不過還是希望有人可以一起討論或指教一下~
內部生產無形資產的成本認列問題,
在37號公報裡相關內文如下:
38.~42.
這幾段主要是說內部發展之無形資產應將產生過程劃分成研究和發展兩階段,
研究階段應列認為費用,發展階段則可認列為成本。
這部分常見題型多半是配合自行研發之"電腦軟體"出現;
但我的問題是在於若是內部自行發展的"商標權"呢?
44.內部產生之品牌、刊頭、出版品名稱、客戶名單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之支出
無法與整體企業發展之成本區分,因此該等項目不宜任認列為無形資產。
46.內部產生無形資產之成本包括所有開發、產生及整備資產,以達可供使用
狀態之必要可直接歸屬成本,該成本舉例如下:
(中略)
(3)法定權利之登記規費。
那根據以上幾段所述,自行發產之商標權的成本應如何認列呢?
若依照38.~42.觀念,則應區分研究和發展階段來衡量;
若依44.段則不應認列為無形資產;
若依46.則和一般取得資產的做法相同,依達可供使用狀態之必要支出認列入帳。
究竟,關於商標權成本的認列應怎麼做始為正確呢?
另外,在某本會計用書上相關部分看到以下敘述:
商標權的成本:商標權如自行設計而取得時,僅商標登記之支出可作為商標權之成本;
如向外購得,則以所支付之相關代價為其成本。
這部分又是否有所疑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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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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