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金融商品減損與重分類(IFRS 9)
※ 引述《superstar100 (superstar100)》之銘言:
: 一.富達公司X1年初以每股$40購入榮美公司普通股3,000五,
: X2年底每股收盤價$38,X3/9/1榮美因財務危機導致股價
: 狂跌至每股$8,X3年底每股收盤價$9,是做X3年度分錄
: X3/9/1 減損損失 90,000
: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 90,000
: X3/12/31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 3,000
: 其他綜合損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0
: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X3/9/1不用先沖銷其他綜合損益 ??
: 為什麼不是做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 6,000
: 其他綜合損益-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0
: 減損損失 96,000
: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 96,000
這個作法是IAS39備供出售的做法吧!!
先把未實現迴轉再做減損
=> 防止損失認兩次(減損損失一次,處分時未實現轉已實現又一次)
我覺得:
從IAS39備供出售和IFRS9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OCI)的差異來看
兩者差在處分的時候
。IAS39會將未實現損益轉成已實現
。IFRS9則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OCI)轉到保留盈餘中
所以IFRS9在處分時,不會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成當期損益
不用擔心重複認列損益 就不用用IAS39做法來做了
但以上只是我自己的推測
: 二.關於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 為什麼在重分類後,以重新計算的有效利率繼續做
: 攤銷時,原本認列的其他綜合損益-公允價值變動
: 不需要逐年攤銷呢?
: 麻煩高手解惑,謝謝!!
@@你確定公允價值衡量(OCI)可以重分類成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我記得不行喔!!
只有 攤銷後成本和公允價值衡量(I/S)才可以互相轉換
所以就沒有你說的OCI的攤銷問題了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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