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ISA39號公報 金融資產除列的問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阿醬虎牙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8/30 00: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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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IAS 39 規定,除對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約權利屆滿(已收回現金或 已無權收回)應除列外,須通過兩道或三道測試: (1)移轉測試(2)風險與報酬測試(3)控制測試 所謂的金融資產移轉,是指企業(移轉人)將非現金之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 該金融資產發行人以外的個體(受讓人)。包括應收款項的出售,交付特殊目 的信託、提供作為擔保品等。 金融資產移轉情形有二: (1) 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移轉給受讓人 (2) 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交付給最 終收款人的義務須同時符合下列三要件 A 企業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交給最終收款人 B 根據合約規定,企業不得出售該金融資產或提供作為擔保品,但可以將其 作為對最終收款人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C 企業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人 ---------------------------分隔線------------------------------------ 問題:IAS39內容提到將現金以外的資融資產讓與或交付該金融資產的發行人以外 的個體才符合移轉移轉之金融資產符合下列「風險與報酬測試」或「控制 測試」才能除列。,那美國政府從我收中買回國庫券就不算移轉囉?那我把 國庫券賣回給美國政府要貸記什麼?(因為不能移轉=>不能除列=>不能貸記A/R) 另外,為什麼"移轉"要有不包括該金融資產發行人的規定? 麻煩大大們了,我越看越多??????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24.55
文章代碼(AID): #1I7tHC5h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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