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不動產租約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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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mqoanskdey (愛聽歪歌的怪咖)時間16年前 (2009/05/13 21: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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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在租賃會計有一個段落. 有寫關於不動產租約(房屋、土地)的會計處理. (一)符合1、2條件(無條件移轉、優惠承購權). 將最低租金給付額按土地與房屋之相對市價分攤. 並分別以租賃土地及租賃房屋列帳. (二)不符合1、2條件. 1.土地公平市價<房地總市價25%→全視為房屋處理. (1)符合
(還有204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gpie (梅格派)時間16年前 (2009/05/13 22: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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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沒有耐用年限且不用提折舊,因此土地一定不符合3.4條件. 土地這個項目單獨存在的話,要做資本租賃只能靠1.2條件. 問題來了,由於土地與房屋常常密不可分. 你買到的的房子,通常包含土地與房屋(你買到房子也買到了小部份的土地). 現在重點就要看房子,如果房屋也屬於1.2條件,那土地房子就一起做資本
(還有28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d520 (笛笛)時間16年前 (2009/05/14 19: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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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規範係為了判別土地之價值是否重大,. 記得會計原則內有個重要性原則吧!. 係因這理由而存在。. 而3與4係為了判別營業租賃或是資本租賃。. 而土地區分出來不作為資本租賃應該是為了簡化計算,. 再則通常地上物(房屋)才是主要之租賃之標的物。. 而台灣沒有相關之準則,此作法乃參考美國之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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