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動產租約之會計處理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wmqoanskdey (愛聽歪歌的怪咖)時間16年前 (2009/05/13 21:4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在書上看到在租賃會計有一個段落
有寫關於不動產租約(房屋、土地)的會計處理
(一)符合1、2條件(無條件移轉、優惠承購權)
將最低租金給付額按土地與房屋之相對市價分攤
並分別以租賃土地及租賃房屋列帳
(二)不符合1、2條件
1.土地公平市價<房地總市價25%→全視為房屋處理
(1)符合3或4條件,則屬資本租賃
(2)不符合3或4條件,則屬營業租賃
2.土地公平市價>房地總市價25%→兩者分開處理
(1)符合3或4條件,土地屬營業租賃,土地的公平市價*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土地租金
房屋屬資本租賃,剩下的部分為房屋租金
(2)不符合3或4條件,土地與房屋均屬營業租賃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就是像不動產租約的會計處理
現在台灣、美國、國際會計準則還有在用嗎?
如果有在用
那規定有改嗎?
我想知道
為什麼一會兒分成25%
一會兒有3、4條件
為什麼土地和房屋要分成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我想知道這其中有什麼原因在
謝謝各位大大
※:
我問助教
助教說
這個原因好像沒辦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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