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動產租約之會計處理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愛聽歪歌的怪咖)時間16年前 (2009/05/13 21: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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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在租賃會計有一個段落 有寫關於不動產租約(房屋、土地)的會計處理 (一)符合1、2條件(無條件移轉、優惠承購權) 將最低租金給付額按土地與房屋之相對市價分攤 並分別以租賃土地及租賃房屋列帳 (二)不符合1、2條件 1.土地公平市價<房地總市價25%→全視為房屋處理 (1)符合3或4條件,則屬資本租賃 (2)不符合3或4條件,則屬營業租賃 2.土地公平市價>房地總市價25%→兩者分開處理 (1)符合3或4條件,土地屬營業租賃,土地的公平市價*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土地租金 房屋屬資本租賃,剩下的部分為房屋租金 (2)不符合3或4條件,土地與房屋均屬營業租賃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就是像不動產租約的會計處理 現在台灣、美國、國際會計準則還有在用嗎? 如果有在用 那規定有改嗎? 我想知道 為什麼一會兒分成25% 一會兒有3、4條件 為什麼土地和房屋要分成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我想知道這其中有什麼原因在 謝謝各位大大 ※: 我問助教 助教說 這個原因好像沒辦法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04.173
文章代碼(AID): #1A2ixF4W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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