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不動產租約之會計處理
※ 引述《wmqoanskdey (愛聽歪歌的怪咖)》之銘言:
: 在書上看到在租賃會計有一個段落
: 有寫關於不動產租約(房屋、土地)的會計處理
: (一)符合1、2條件(無條件移轉、優惠承購權)
: 我想知道
: 為什麼一會兒分成25%
25%的規範係為了判別土地之價值是否重大,
記得會計原則內有個重要性原則吧!
係因這理由而存在。
: 一會兒有3、4條件
: 為什麼土地和房屋要分成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 我想知道這其中有什麼原因在
而3與4係為了判別營業租賃或是資本租賃。
而土地區分出來不作為資本租賃應該是為了簡化計算,
再則通常地上物(房屋)才是主要之租賃之標的物。
而台灣沒有相關之準則,此作法乃參考美國之會計準則。
若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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