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不動產租約之會計處理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笛笛)時間16年前 (2009/05/14 19: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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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mqoanskdey (愛聽歪歌的怪咖)》之銘言: : 在書上看到在租賃會計有一個段落 : 有寫關於不動產租約(房屋、土地)的會計處理 : (一)符合1、2條件(無條件移轉、優惠承購權) : 我想知道 : 為什麼一會兒分成25% 25%的規範係為了判別土地之價值是否重大, 記得會計原則內有個重要性原則吧! 係因這理由而存在。 : 一會兒有3、4條件 : 為什麼土地和房屋要分成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 我想知道這其中有什麼原因在 而3與4係為了判別營業租賃或是資本租賃。 而土地區分出來不作為資本租賃應該是為了簡化計算, 再則通常地上物(房屋)才是主要之租賃之標的物。 而台灣沒有相關之準則,此作法乃參考美國之會計準則。 若有錯誤,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13.171
文章代碼(AID): #1A2_haPW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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