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
可能過期了, 不過貼出來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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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作業要點
97年4月18日臺會合字第0970022278號函
一、目標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鼓勵我國年輕
優秀博士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以提升國際研究能力,汲取先進國家研發經
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為採認之基準。
1.中華民國國民且年齡在45歲以下者。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
3.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博士學位未逾五年者,或應屆畢業生
可於辦理簽約前取得博士學位者。
(二)曾領有本會國外博士後研究補助公費或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者,不得申
請。
(三)前往大陸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研究者,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四)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單
位之教學醫院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上述人員之國外研究請依據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辦理。
三、補助公費期限、額度及核發
(一)補助公費期限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補助公費額度一年為新台幣130萬元整。
(三)補助公費核發方式以半年為一期,分二期撥付。受補助人每期於國外研
究時間若未達170日,需返還當期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四)補助公費須撥付至受補助人指定之本人國內帳戶。
(五)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研究
公費、獎學金或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
(六)受補助人須覓保證人共同與本會簽署合約書後,方得申請核發補助公費
。受補助人因赴國外研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要點及合約書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後,登錄「國外研究計畫基
本資料表」,再上傳下列申請文件:
1.申請截止日之前二年內之擬前往研究國家語文能力鑑定證明。
2.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同意前往從事博士後研究之文件(入學許可不得
作為同意研究文件)。
3.博士指導教授或所長之推薦函。
4.博士學位證書(當年度畢業者得暫繳就讀學校或指導教授以研究機構信箋
出具之預計何時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若經審查通過,須於簽約時繳驗
學位證書或機構出具之取得學位證明文件)。
5.大學、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成績單應載明修課期間、習修課程、
完成學分、修課成績及核發單位之印信或負責人員之簽章。
6.研究計畫書(請以中文撰寫,A4紙20頁以內,檔案在5M以內),內容須包
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
果、個人傑出表現、受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3)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國外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7.近五年之代表性學術著作(至少一篇,限A4紙40頁內,檔案在10M以內)。
上述各項申請文件需以PDF格式電子檔上傳;若單項資料超過一頁,請合併掃
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二)受理申請期間:本會每年6月1日開放網站線上申請;當年7月31日為申請
截止日。申請人須於申請截止日中午12時以前完成線上登錄及文件上傳程序
,逾時不予受理。
五、外國語文能力證明
申請人須提出符合下列之一的語文能力證明。
(一)申請截止日之前二年內擬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各類語文
成績之最低標準如下:
1.英文(以下擇一)
(1)托福電腦測驗成績213分(iBT-TOEFL成績79分)。
(2)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6.5分。
(3)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
閱讀總分200分、口試成績S-2+。
2.日文(以下擇一)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日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
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
(2)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2級合格。
3.法文(以下擇一)
(1)法國文化協會駐台代表處法文基礎測試(TCF)TCF3。
(2)法國文化協會駐台代表處法語鑑定文憑中級(DELF-B1)。
(3)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法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
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
4.德文(以下擇一)
(1)台北德國文化中心德語初級考試(ZD)合格。
(2)台北德國文化中心德福考試(TestDaF)TDN3。
(3)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德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
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
5.西班牙文(以下擇一)
(1)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證書(DELE)初級(Nivel Inicial)。
(2)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西班牙文外語能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
與閱讀總分180分、口試成績S-2。
(二)若擬前往研究國家非使用前項所列語文,申請人得繳交申請截止日之前
二年內習修該國語文之結業證書或修課成績等具體資料做為語文能力證明。
(三)持有所前往國家之學士學位以上學歷者,得以該學位證書做為語文能力
證明。
(四)若擬前往非英語系國家研究,但以英文與指導教授溝通者,語文能力鑑
定證明得比照本點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六、審查原則
(一)書面審查:
1.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究主題、國
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
。
2.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
。(占35%)
(2)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
性。(占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
行性。(占30%)
(4)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15%)
3.本會預定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當年度申請案件之書面審查,並遴選成績優異
者參加面試。
(二)面試審查:
1.本會預定於11月1日至15日舉辦國內面試。書面審查完畢後申請人得以申請
帳號、密碼登入本會網站作業系統查詢是否通過書面審查與確切之面試時間
、地點及應注意事項。
2.面試得依研究領域與應試人數,安排分組進行;未參加面試或面試報到逾
時者不予錄取。
3.面試以個別面談方式辦理,評分項目如下:
(1)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等)。(占20%)
(2)言辭與表達(包括思考與反應、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概念等)。(占20%)
(3)專業知識(包括專業知能、研修領域之新觀念等)。(占40%)
(4)個人見解(包括時事問題、學成返國後對社會、國家之貢獻等)。(占
20%)
4.應試人應準備事項:
(1)應試人請依指定時間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至指定地點報到。
(2)每一應試人面試時間原則為20分鐘,面試委員得視面試進行情況調整。面
試先由應試人以5分鐘簡報個人簡歷、研究計畫與學成後對未來工作發展之規
劃與期許;後由面試委員提問應考人回答。試場僅提供電腦與單槍投影機;
應試人僅得攜帶隨身碟(附USB接頭)於面試前將簡報電子檔(Microsoft
ppt)存入試場電腦中。
七、核定公告及簽約報到
本會預定每年11月30日公告核定結果;受補助人應於公告日起至次年之10月
31日止之期限內完成簽約及辦理國外研究機構報到與進行研究,逾期視同放
棄。
八、受補助人應辦理事項
(一)簽約與申領第一期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應於第七點規定期限內,依照本要點及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
究簽約應注意事項(附件)之規定完成簽約。
2.於網站列印補助公費第一期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後併同合約書一式四份
寄達本會。本會審核無誤後,將簽妥之合約書分別函送受補助人及保證人各
一份,並依合約書約定之補助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個月辦理第一期補助款核撥
作業。
(二)辦理報到:受補助人須自補助起始日後30日內,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報
到。報到應填寫國外指導教授資料、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最近一
年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出具之受補助人抵達該
機構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變更計畫:
1.受補助人若有正當理由得申請變更原錄取之國別及研究機構,但以一次為
限。
2.變更申請須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下列文件:
(1)變更理由說明。
(2)擬變更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文件。
(3)擬變更之國外研究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變更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者,仍須依第七點規定之期限辦理簽約及報到,
逾期視同放棄;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須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四)申領次期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須於領受補助公費期滿四個月(依補助起始日起算)後之30日內
,先至本會網站線上填寫申請書及研究報告單,並上傳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
)於上傳前30日內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而後列印領款收據簽名後寄達本會
。
2.受補助人未依規定期限申領次期補助公費,視同放棄補助公費。
3.補助公費撥付帳戶限為國內銀行或郵局帳戶;受補助人申請變更時須於本
會網站線上填寫申請書及上傳變更之匯款銀行帳戶資料,列印帳戶變更申請
書並簽名後,連同已簽名之領款收據一併寄送本會辦理。
(五)研究結案報告:
受補助人須於補助期滿30日內於本會網站上傳下列文件:
1.研究成果報告。
2.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戳記若
有缺漏或模糊不可辨識者,須上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補助期間入
出國日期證明。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受補助人資格,並應返還已領
取之補助公費:
1.所繳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本會要求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未配合辦理。
3.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研究主題。
4.未依規定辦理報到及研究結案報告。
5.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6.於領取補助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
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
(二)受補助人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者,停止其
受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受補助人須於第七點規
定之簽約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恢復資
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三)受補助人個人、研究機構及國外指導教授之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
於本會網站線上系統更新。受補助人亦有義務詳實填寫本會提供之有關補助
公費問卷及相關調查等資料。
(四)受補助人領取本補助公費之研究成果,在國際會議、學術期刊等發表者
,應於論文之致謝章節加註本會名稱及計畫補助編號。
(五)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需自行負責(
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
http://web1.nsc.gov.tw/wlp.aspx?CtUnit=24&mp=1&CtNode=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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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0.216.52
※ 編輯: HIbaby 來自: 219.0.216.52 (09/22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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