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師大女足抽血爭議 教部:確認霸凌且違反人體研究法 對3方行政裁罰
台師大女足抽血爭議 教部:確認霸凌且違反人體研究法 對3方行政裁罰
2025-07-14 14:08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委員陳培瑜去年11月在立法院關心國科會運動科研計畫,踢爆台師大女足教練在寒暑
假期間要求選手配合教練與教練友好教授進行相關實驗長達數年,學生若不配合抽血,就
威脅扣留畢業學分。教育部表示,確認違反人體研究法,情節重大,分別針對案內計畫主
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台師大處以行政裁罰。
台師大最新聲明指出,完成調查結果,已解除教練職務,不得再帶領運動代表隊;抽血不
符人體研究法等規定,已要求資料銷毀。
教育部表示,本案學生於參與研究過程中,疑因教練要求配合研究並施加壓力,涉有校園
霸凌情節。學校於113年11月29日完成校安通報,並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調查程序
,提供學生申訴、霸凌調查、性平諮詢與心理輔導等協助資源。
教育部表示,調查期間因案情複雜延長一個月,最終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涉
案教師對學生確有霸凌行為,建議學校予以解聘2年處分,後續已由學校教評會接續辦理
中,校方做成決議後應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並將依《教師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持續關
注並監督其審議情形,若有未依規定審議或處理不當之虞,將依法要求退回重審,並視情
節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育部說明,解聘後若要復職,必須重新經過三級教評會的流程審議,且完成解聘後,要
通報不適任資料庫,要被管制一定年限,以本案為例,就要管制2年,學校要進用時都查
詢得到,於2年管制期滿後解除。
教育部表示,有關台灣師範大學教師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該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調
查確有違反人體研究法,經114年5月19日召開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
,台師大及其審查會未就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善盡監督及查核,確認違反本法第16條、第
17條等規定,爰依本法第23條至第25條規定,認定屬情節重大,分別針對案內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及台師大處以行政裁罰,另命台師大於114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案審查,
並於3個月內限期改善書面報告函報本部,本部會視其改善情形決定得否恢復受理新案。
台師大表示,有關解聘部分,目前仍在審議中。至於機制檢討報告,尚未提報至教育部,
目前已公告因應措施,有新案審查需求的師生,可轉送政治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或
輔仁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國科會表示,有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執行「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
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涉及違反研究倫理一案,已函請台師大調查處理及補充
說明,並召開3 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國科會表示,本案依法由教育部查處認定及裁罰處置,將配合教育部裁處結果辦理。另外
將依照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887115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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