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兩岸漁船勞務合作利大於弊
兩岸漁船勞務合作利大於弊
2009-12-22 旺報 【宋子文】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學院助理教授、前行政院海巡署北巡局岸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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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江陳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
《協議》),若最終簽署的協議內容,與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之政策說帖一致,則此協議
簽署後最直接的受益者,將為台灣籍漁船主(台灣船東)和大陸籍漁船船員(大陸漁工)。
台灣船東願意負擔的工資水準,無法雇足台灣本地漁工出海捕魚,早已是不爭的事實
,台灣近海、遠洋漁船雇用的大陸漁工,已近船員總數之五成。
即使台灣船東在「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簽署後,仍難實質打破大陸漁工來源
在市場供給上近似「獨賣」的現象,至少可藉由大陸漁工雇用制度之相對透明化,降低
未來發生勞資糾紛時的不確定性。大陸漁工本身也可透過明確的合約訂定,避免被過度地
剝削,有助於提升其實質所得。
大陸漁工勞動條件頗差
然而,台灣船東雇用大陸漁工出海捕魚,尚有很高的「外部成本」由台灣全體納稅人
在負擔。不可諱言,大陸漁工的「勞動條件」比外籍漁工差,較差的勞動條件,通常較易
造成勞資糾紛;但其實自1999年迄今,大陸漁工涉入台灣遠洋漁船喋血糾紛之案件數,
僅為外籍漁工涉入之案件數的一半。處理海上喋血案件花費公帑甚鉅自不待言,為了禁止
大陸漁工離開岸置中心或暫置之港區(註:外籍漁工則可上岸自由走動),漁業署、
海巡署等受命執行監管工作,所增加的執法成本亦十分可觀。
上述外部成本是否可能「內部化」,由政府向台灣船東要錢,以反映真正的營運成本?
在台灣船東願付工資已經有限的情況下,他們當然不可能願意負擔。況且,在漁會等利益
團體的壓力下,替船東支付外部成本,只不過是台灣全體納稅人被迫負擔之眾多外部成本
中的九牛一毛而已。因此,行政院之政策方向,既然不可能放手讓台灣的近海、遠洋漁業
自求多福,協商簽訂《協議》,就是路徑相依(path-dependent)的必然結果。
協議有助降低外部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簽署後,是否可能降低前述之外部成本、提升台灣全體納稅
人的福祉?大陸漁工雇用制度相對透明化以後,將有助於降低台灣船東和大陸漁工兩方的
資訊不對稱,應能減少未來發生漁船喋血糾紛的機率,降低政府善後的成本。對漁業署、
海巡署等大陸漁工暫置監管機關而言,協議簽署後可能會增加不少業務量,但也相對能
獲得更多大陸漁工的背景資料,甚至可建立完整的大陸漁工管理資訊系統,不但將有助於
遏阻、追查大陸漁工從岸置中心或暫置港區潛逃的事件,在疾病防治方面,也可縮小目前
幾乎沒有設防的防疫漏洞。
綜上所述,《協議》之簽署,可能會提高大陸漁工的工資水準,但台灣船東亦可降低
營運之風險。對台灣全體納稅人而言,則有助於讓台灣船東雇用大陸漁工出海捕魚的外部
成本,轉由公部門負擔,而不須過度擔心身分不詳的大陸漁工非法脫逃、潛入民間,也不
須毫無頭緒地擔憂將有無法掌握的疾病傳入台灣。
所以筆者認為,協商簽訂《協議》,對台灣絕對是利大於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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