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法定防空避難室的算法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 (自我感覺良好)時間15年前 (2010/03/23 00:26),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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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rmit (Cumbernauld)》之銘言: : 怎麼算要看他的檢討式 : 通常會檢討在地下一層平面圖 : 還有..防空避難室面積不等同該層之樓地板面積!! 不好意思,我不是很懂^^" 想問一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41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 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 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 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 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 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 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 空間之樓層。 建築面積依技規第1條第3款(如下):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 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 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 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為何會說是會檢討在地下一層平面圖?雖然說是通常附建在地下一層, 但是如樓主所問的計算式,照技規來看不是應該以建築面積做計算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0.14

03/23 00:31, , 1F
另[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定義最近略微調整,僅供參考
03/23 00:31, 1F

03/23 14:29, , 2F
審圖時 其實也沒有如此計較~面積差不多就好
03/23 14:29, 2F

03/23 14:30, , 3F
會跟我們設計者計較的反而是 建商XD
03/23 14:30, 3F
文章代碼(AID): #1Bfvev4F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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