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貸擔保太超過 消基會提訴訟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liago)時間15年前 (2011/01/11 21:06),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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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擔保太超過 消基會提訴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5/2knet.html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1日電)消基會今天質疑6家銀行擴充房貸授信契約的擔保範圍 ,違反消費者權益,因此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禁止銀行的違 法行為。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首度提出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以來第1起「不作為訴訟」,並到台北地 方法院召開「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主管機關還在狀況外?消基會對銀行業提起不作為訴 訟」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為 「概括所有債務型」,消費者除要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外,還要還票據、墊款、信用 卡債務,對消費者不合理。 蘇錦霞舉例,消基會最近接到申訴案件,有消費者在某家銀行借房貸新台幣600萬元,之 後把房子賣出清償600萬元後,銀行還要消費者償還其他債務,如信用貸款50萬元、卡債 10萬元等,才能交付消費者清償證明。 消基會根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點名有6家銀行不符合規定,包括國泰世華銀行 、京城銀行、渣打銀行、華泰銀行、大台北銀行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表示,「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銀行把消費者所有債務,通通納入抵 押權擔保範圍,傷害消費者權益;因此消基會藉由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銀行業儘速修改 定型化契約。 義務律師吳磺慶建議,消費者避免向同1家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在設 定擔保範圍時,將消費者任何債務一網打盡。1000111 (中央社記者陳毅偉攝 100年1月11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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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1條應該有但書吧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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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是定型化契約 要符合消保法 所以還是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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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12條 其效力 優先於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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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當初這些契約不是政府機關都有先預審過?政府都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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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B5NN4l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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