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理專賣金融商品 無「證」免談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liago)時間14年前 (2012/05/03 13:1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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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賣金融商品 無「證」免談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63119 理專賣金融商品 無「證」免談 2012/05/02 10月1日上路 理專須出示信託業務人員識別證 違規者將撤銷資格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投資糾紛,今年10月1日開始,銀行的信託人員要銷售連動債 、海外基金等信託業務相關的金融商品時,必須出示「服務證」,供客戶辨識,違規者將 被撤銷資格,並停止職務。 包括連動債、海外基金等特定金錢信託,及股票信託等信託業務,向來是財富管理業務的 主要業務,但過去銀行理專人員,在對客戶銷售信託業務相關商品時,客戶無法辨識對方 是否具有信託業務人員資格。 據了解,過去連動債引發爭議時,就曾有消費者陳情指出,當初向他推銷連動債的銀行理 專人員,根本沒有信託業務人員資格,就在賣信託業務相關商品。 因此,為提供客戶識別往來的業務人員是否符合信託業經營人員資格,金管會指示信託公 會研議可讓客戶識別的相關措施,信託公會研議後決定修改相關規定,並要求信託業務人 員必須有實體的「服務證」,讓客戶可以辨識。 金管會日前核定信託公會提報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 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修正案,明訂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有關的金錢信託等業 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的管理及業務人員,信託業應即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並控管 服務證補發及繳銷的相關作業。 信託業應要求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在服務客戶時主動出示服務證。服務證必須寫上服務 機構名稱、姓名、人員類別、服務證號等事項,並註記可以辨識是信託業核發的識別標誌 修正案並明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如經註銷、撤銷、停職處置或撤銷處置登錄,致不 符合規定者,信託業應立即停止其執行職務。 除此,信託業應擇一在相關文件、營業場所或網站,向客戶揭露以下資訊:「向本公司申 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的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 經營與管理人員的登錄情形」。 銀行業者表示,這項告知客戶可查詢信託業務人員登錄情況的規定,則必須從金管會核定 這項修正案後四個月,也就是今年8月10日起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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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駕照一樣的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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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eXKZjX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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