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第一份工作
※ 引述《nightlight39 (夜光)》之銘言:
: 丙方願保證乙方於受聘甲方擔任教職期間,無任何不法情事,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
: 甲方受者,丙方願付連帶保證責任,並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 丙:保證人
: 乙:我
: 甲:補習班
: 他這樣寫有任何的問題或是危險嗎?
(原文吃掉一些些)
在下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 但有些看法提供給您參考一下
1.補習班簽約問題:
目前在我所待的4家補習班當中,只有一家有做簽約動作,另外三家均為口頭約定
就搞定,遇到那種說出來跟實際做的不同時,下學期就不要接那間補習班的課了;
其中一家的契約內容,有16點,其中的內容大致上是說「薪資算法」、「工作內容」
、「請假方法」、「違規處理辦法」......完全不需要第三保證人去簽約。
看了一下您的契約內容,您並非要跟銀行借錢,為什麼要第三保證人呢?只是來
教書,有問題有事情找本人負責就好了,第三保證人的效用並不大,只會變成替
死鬼而已。
2. 合約內容問題:
比較想問...何謂「不法之情事?」光這句話你就要問清楚了,契約上應該要清楚
得把不法情事的範疇規定清楚,例如:不得將本班講義拿出去使用,不得在本班
任課之後又再別處兼課(有些連家教也不能接)......諸如此類的。
再來,您要特別留意契約上的一句話:「放棄先訴抗辯權」!
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思就是說當你做了違反補習班契約的事情的時候,你的
老闆可以針對你和保證人提出賠償要求,所以要你們放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有規定:若甲、乙雙方有賠償請求時,甲方只能夠針對乙方提出賠償請求,
不得對丙方(保證人)提出賠償請求;但是,若乙、丙方皆已放棄先訴抗辯權,
則甲方即可對乙方或丙方提出賠償要求。
3. 綜合以上兩點,個人覺得你...不要簽約!對你太沒保障了,而且你不容易找到
第三保證人!要簽這種合約,我通常都不會去簽,光看書面就覺得老闆對員工
沒啥信任感在,正所謂「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以上給原PO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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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5.73
推
06/27 08: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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