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第一份工作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隨風而去)時間17年前 (2008/06/27 08:4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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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ghtlight39 (夜光)》之銘言: : 丙方願保證乙方於受聘甲方擔任教職期間,無任何不法情事,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 : 甲方受者,丙方願付連帶保證責任,並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 丙:保證人 : 乙:我 : 甲:補習班 : 他這樣寫有任何的問題或是危險嗎? (原文吃掉一些些) 在下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 但有些看法提供給您參考一下 1.補習班簽約問題: 目前在我所待的4家補習班當中,只有一家有做簽約動作,另外三家均為口頭約定 就搞定,遇到那種說出來跟實際做的不同時,下學期就不要接那間補習班的課了; 其中一家的契約內容,有16點,其中的內容大致上是說「薪資算法」、「工作內容」 、「請假方法」、「違規處理辦法」......完全不需要第三保證人去簽約。 看了一下您的契約內容,您並非要跟銀行借錢,為什麼要第三保證人呢?只是來 教書,有問題有事情找本人負責就好了,第三保證人的效用並不大,只會變成替 死鬼而已。 2. 合約內容問題: 比較想問...何謂「不法之情事?」光這句話你就要問清楚了,契約上應該要清楚 得把不法情事的範疇規定清楚,例如:不得將本班講義拿出去使用,不得在本班 任課之後又再別處兼課(有些連家教也不能接)......諸如此類的。 再來,您要特別留意契約上的一句話:「放棄先訴抗辯權」! 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思就是說當你做了違反補習班契約的事情的時候,你的 老闆可以針對你和保證人提出賠償要求,所以要你們放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有規定:若甲、乙雙方有賠償請求時,甲方只能夠針對乙方提出賠償請求, 不得對丙方(保證人)提出賠償請求;但是,若乙、丙方皆已放棄先訴抗辯權, 則甲方即可對乙方或丙方提出賠償要求。 3. 綜合以上兩點,個人覺得你...不要簽約!對你太沒保障了,而且你不容易找到 第三保證人!要簽這種合約,我通常都不會去簽,光看書面就覺得老闆對員工 沒啥信任感在,正所謂「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以上給原PO做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5.73

06/27 08:49, , 1F
推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06/27 08:4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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