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第一份工作
還沒恢復完全,
現在人很虛弱,
但有在看版上的事,
只是全身沒有力氣.
以下我簡略講一下我的看法.
※ 引述《JackaelLung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引述《nightlight39 (夜光)》之銘言:
: : 丙方願保證乙方於受聘甲方擔任教職期間,無任何不法情事,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
: : 甲方受者,丙方願付連帶保證責任,並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 : 丙:保證人
: : 乙:我
: : 甲:補習班
: : 他這樣寫有任何的問題或是危險嗎?
: (原文吃掉一些些)
: 在下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 但有些看法提供給您參考一下
: 1.補習班簽約問題:
: 目前在我所待的4家補習班當中,只有一家有做簽約動作,另外三家均為口頭約定
: 就搞定,遇到那種說出來跟實際做的不同時,下學期就不要接那間補習班的課了;
: 其中一家的契約內容,有16點,其中的內容大致上是說「薪資算法」、「工作內容」
: 、「請假方法」、「違規處理辦法」......完全不需要第三保證人去簽約。
: 看了一下您的契約內容,您並非要跟銀行借錢,為什麼要第三保證人呢?只是來
: 教書,有問題有事情找本人負責就好了,第三保證人的效用並不大,只會變成替
: 死鬼而已。
其他工作,尤其在工作的性質碰觸到比較有價值的物品時,
會有工作保人.
例如搬運貴重物品的工人,
銀行長期經手高額貨款的行員.
補習班比較少,
只能說這個老闆很奇怪.
: 2. 合約內容問題:
: 比較想問...何謂「不法之情事?」光這句話你就要問清楚了,契約上應該要清楚
: 得把不法情事的範疇規定清楚,例如:不得將本班講義拿出去使用,不得在本班
: 任課之後又再別處兼課(有些連家教也不能接)......諸如此類的。
這個同意要規定清楚.
不過,規定不法之情事,
我倒覺得還好,
也就是不能做違反法律的事,
常用的是民法或勞基法,
例如不能違背職務保密義務的法律義務.
有看過規定 不當 之情事的 這種契約,
就更模糊,
更糟糕.
不過建議還是問清楚寫清楚在契約上.
: 再來,您要特別留意契約上的一句話:「放棄先訴抗辯權」!
: 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思就是說當你做了違反補習班契約的事情的時候,你的
: 老闆可以針對你和保證人提出賠償要求,所以要你們放棄先訴抗辯權!
: ※法律有規定:若甲、乙雙方有賠償請求時,甲方只能夠針對乙方提出賠償請求,
: 不得對丙方(保證人)提出賠償請求;但是,若乙、丙方皆已放棄先訴抗辯權,
: 則甲方即可對乙方或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個,不是這個意思.
對於賠償,
如果不是自願的和解的賠償,
除了本票或行政上的強制執行外,
都要經過法院.
先訴抗辯權,
是保證人的一種抗辯權利,
被保證人違反了義務,或侵害的他人,或契約不履行,
受損害的一方,
必須先對被保證人求償,
不可以直接對保證人求償,
這個就是先訴抗辯權.
A 是 B 的保證人,B 欠 C 1000萬不還,
這時候 C 不去跟 B 請求還錢,
不去告 B ,
就直接向法院告 A .
這時候 A 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
要 C 先去找 B ,
找不到 B ,
而且強制執行 B的財產還不夠賠時,
才能來找我 A.
這種主張就是先訴抗辯權.
但 A 如果當初簽保證契約時,
就放棄先訴抗辯權,
那 C 就可以直接找 A .
而 A 幫 B 賠完錢後,
得到一個內部求償的權利,
A 以後可以自己去告 B 要錢.
: 3. 綜合以上兩點,個人覺得你...不要簽約!對你太沒保障了,而且你不容易找到
: 第三保證人!要簽這種合約,我通常都不會去簽,光看書面就覺得老闆對員工
: 沒啥信任感在,正所謂「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以上給原PO做個參考!
這麼麻煩需要人保的工作,
除了薪資很豐厚之外,
也建議多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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