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師生戀?!
※ 引述《GREENSKY1229 (小林)》之銘言:
: <對不起原文吃光光>
: 記得我還年輕時,
: 那時在台北大x捷運站上的補習班打工,
: 那時裡面有一個蠻帥的導師,
: 根據側面了解他是當完兵後才考上x北大學的,
: 所以年紀是有一點點了,
: 後來聽說是他跟一個高二的學生在一起,
: 而且更過份的是……好像有發生xx哩!!
性行為的話,
先提醒大家關於 性交 的法律定義,
依照刑法第10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簡單的說,
口交、肛交在法律上都是屬於性交。
正當目的部分,醫療目的是一例。
至於老師跟學生性交,
是不是有違反法律呢?
就要依照學生的年齡來討論,
而且討論需要負的是刑事上或民事上的責任,
很麻煩,而且也會讓人懶得看~XD
簡單的結論講一下:
(1)如果違反學生意願的話,很嚴重。
未滿14歲,加重強制性交罪(7年以上,未遂也罰),
滿14歲,強制性交罪(3年~10年,未遂罰)
另外學生本人、父母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關很久、賠很多錢,依勞基法你的工作也一定丟。
(2)學生同意的話:
未滿 14 歲,準強制性交罪(3年到10年)
父母親可請求親權受損的損害賠償。
14 ~ 16 歲,準強制性交罪(7年以下)
父母親可請求親權受損的損害賠償。
16 ~ 20 歲,無刑事責任。
父母親可請求親權受損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一旦滿 16 歲,就不用被關,
但是父母親可以告你,要你賠錢。
你的工作也可能會丟。
20 歲 以上,無任何刑事、民事責任。
但是補習班依勞基法訂立了工作規則,
你可能會被解雇,而且沒有遣散費。
(3)需要注意的是:
就算對方同意也違反刑法,這個部分的年齡是 16 歲,
不是 18 歲。
這個部分很多人搞錯,很多老師有時也會口誤。
對方滿了16歲也同意,刑法就不管了,
剩下了只是民事責任而已。
: 當下的我覺得有一點不可思議,
: 為人師表的…怎麼可以這樣呢?
: 後來我離開後也就不想再去想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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