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 著作權法知多少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踮起腳尖的親吻)時間17年前 (2008/11/30 20:03),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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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就法律來討論, 雖然老實說, 補教老師沒辦法用這些法條, 因為補教老師就是營利的教學, 完全受著作權法規範與限制。 ※ 引述《melances (米蘭)》之銘言: : 老話一句 法律是用來保護 懂法律的人的(壞人><~) : 常常看見有些補教老師會有疑問 使用題庫光碟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 : 1. 著作權法第三條之三、著作權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2. 著作權法第三條之12、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 : 公眾交易或流通。 : 3. 著作權法第三條之15、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 : 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 簡單的來說 如果題目是廠商請人會自己研發的 : 只要你散佈了 就是侵犯著作權法 沒有是否營利的問題 : 所以版上老師常會有誤解說 我沒有營利的話就沒有問題 :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 這種想法在許多情況下是正確的。 著作權法 第 44 條 ~ 第 66 條 (該法第四款部分), 就在說明許多情況下, 你非營利, 你可以重製或用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著作, 不違反該法。 例如: 第 46 條 - 各級學校教師為了在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 在合理範圍內。 第 51 條 - 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第 52 條 - 正當目的之 "引用"。 第 53 條 - 為視聽障礙者所做的重製。 簡單地說, 非營利, 或者為了公益、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等, 可以使用他人的著作。 其原因可以了解, 如果學校教育為了教學而無法使用著作, 對於學術發展,整體國力都會有影響。 只是這不是我們討論的重點, 因為我們是補習班老師, 教學為了營利, 沒辦法主張這些。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5.124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18.161.35.124 (11/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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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師可以講清楚一點嘛?滿想進一不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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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去應徵一家補習班的時候 那個班主任提醒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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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把題目上的人物名稱、數據、選項順序等等 都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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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這樣就不算抄襲了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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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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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Ce4P1S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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