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教一下~~~離職要和舊公司要的東西??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踏入社會 面對挑戰)時間17年前 (2008/01/05 15:02),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allison110 (La-la la-la la-la la-la)》之銘言: 前面刪光 : 離職前一個月向主管提出,會太早嗎? 後面也刪了 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 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 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http://www.104.com.tw/project/changejob/save_0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97

01/05 21:09, , 1F
推薦!
01/05 21:09, 1F

01/08 02:28, , 2F
有m 謝謝板主
01/08 02:28, 2F
文章代碼(AID): #17VojkaT (CareerLady)
文章代碼(AID): #17VojkaT (CareerLa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