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試用期請婚假 喜事變解雇
更新日期:2008/02/22 07:40 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結婚對許多人來說應是喜事,但是,黃姓女子沒有想到,她向主管申請婚假後,
竟被公司無情地解雇。公司表示是她在試用期間表現不佳,事後雖補給她資遣費
,但認為她休婚假時已被解雇,拒絕給予8天婚假約1萬2000元的薪資。
黃姓女子昨天申請協調不成,已決定控告這家電子公司違反男女平等法。
電子公司表示,黃姓女子之所以被解雇,是因為她工作表現不佳,與結婚無關,
所以,也就沒有結婚歧視的問題。
黃姓女子說,她是在去年11月初進這家電子公司,工作才兩個月,正在試用期,
去年12月初她寫信給部門的主管,表明自己將結婚,主管很不高興,指在錄用她時,
她未誠實告知要結婚,公司有被欺騙的感覺。不過,公司後來仍核准婚假。
黃姓女子表示,婚假獲准後,主管就約談指她表現不如預期,希望她自行提出改善計畫,
考核期定在二星期後,沒想到,就在她結婚後,正準備去度蜜月的前一天,
公司要她自行離職,她拒填職離書,還被限制人身自由。
昨天在協調時,調解人員一再提醒電子公司,雖然黃姓女子是試用人員,有與公司簽定試用工作契約
,但仍受勞基法的保障,如果工作契約牴觸母法是無效的。電子公司表示,他們研究法令後已補足黃姓女子
資遣費與當月的工資。不過,這家電子公司仍拒絕給予黃女8天的婚假,並指8天婚假是勞動契約終止之後
才休,沒有義務給予。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表示,勞工如果請婚假與結婚,都是在勞動契約有效時進行,資方就應該給予婚假。
將等勞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時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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