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 只有我覺得那樣算資方剝削嗎?
朋友小泓被A公司聘請,當初聘請時是告知在A公司上班,
每天工作7小時,後來才告知要暫時外派到B公司,
配合B公司上班時間,每天變成工作8小時,但是不給加班費。
小泓覺得應該的,本來就是要配合B公司的時間。
可是我覺得小泓的工作內容與B公司的上班時間沒有密切關係,
而B公司本身也有彈性上下班,因此小泓在B公司上班7小時就下班時間,
B公司也有人下班,不會讓B公司會因為有人提早下班影響上班情緒。
我覺得A公司就算不給加班費,也應該用補休的方式,
例如每加班滿8小時,就可以休一天假。
就算A公司沒任何補償措施,
至少也應該體認這是一種資方剝削,而不該認為這是應該的吧?
雖然這種情形很常見,遇到的人應該很無奈吧?
難道只有我一個人覺得這是剝削(雖然和我沒關係),
小泓都覺得那本來就是應該的。
我現在的主管聽到後也覺得那本來就是應該的,還說不要那麼計較。
大家都覺得是應該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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